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章某于2019年1月15日与某汽车贸易公司约定购买小轿车一辆,并支付定金2万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订购汽车合同》,合同约定章某委托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汽车,并对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台数、价格、轿车地点、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章某于1月17日支付部分购车款60万元,厦门某汽车公司出具抬头为章某的发票一张。
后章某于1月22日在家中猝死。章某妻、女于1月26日发现合同,并前往某汽车贸易公司告知解除合同。某汽车贸易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至2月15日,5次向章某所留地址邮寄《通知函》,要求提车。后章某妻、女将某汽车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定金。
争议焦点
一是法律关系的认定:章某与某汽车贸易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
二是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律师意见
一、本案事实上是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约定,本案合同对双方的义务,尤其是购买方的义务,以及产品价格、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均有明确约定,系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章某与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汽车委托代理订购合同》,纵观整个合同内容,双方对涉案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台数、价格、交车地点、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而委托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纵观案涉合同内容,对购买人有诸多义务、违约责任的约定,并对出售人的权利、案涉车辆的具体信息等均有诸多限制,不符合委托代理的法定形式和内涵。而且,某汽车贸易公司实际上也是卖车为业。因此本案事实上系买卖合同关系。
二、章某死亡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可以解除。
章某于2019年2月22日在家中猝死,此前身体状况一直非常良好,也并没有其他的疾病,章某本人也并不存在追求死亡的主观故意。因此这种突发性的死亡,是完全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死者章某本人也没有预料到会出现此种情况。因此合同双方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94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本案中章某已经死亡,且该车辆系章某自行购买自己驾驶用,章某妻子平时并不开车,女儿更是未成年人,也不可能驾驶车辆。因此本案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系依法解除合同。
法院观点
某汽车贸易公司于一审期间提出反诉,要求章某妻女支付车辆余款,支付违约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章某死亡属于不可抗力。包河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章某妻女解除合同的请求,并酌定由章某妻女补偿某汽车贸易公司15%的购车款,即某汽车贸易公司退还购车款419150元,并驳回章某妻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某汽车贸易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某汽车贸易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