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沐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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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徽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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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纠纷二审纠纷二审-----战亦屈人兵 决胜最高法

发布者:许沐之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4日|分类:知识产权 |6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背景

位于台湾的A公司,诉我方当事人,位于合肥的B公司侵害其某胸罩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我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案涉产品并销毁库存;赔偿A公司8万元。B公司不服,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公司是一家主营内衣服饰的企业。如该判决正式生效,B公司除了承担额外赔偿之外,还将对其后续生产、经营、销售、商誉等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失。此外,本案正处疫情期间,B公司已处于亏本经营状态,本身流动资金有限。该判决结果对公司无异于雪上加霜。B公司态度较为悲观,期望能降低赔偿金额,尽可能减少损失。据了解,A公司聘请了广东某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律师团队。

 

办案经过

时间紧,任务重。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团队曹振东律师、许沐之律师在接到B公司委托后,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并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材料,前往上诉人的公司,与技术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详细对比。


经阅卷及资料检索,代理律师发现A公司的专利权利可能存在问题:A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10项权利要求,但其中的第1-4、7-10项权利要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剩余第5、6项也正处于申请宣告无效的的流程中,该专利处于不确定状态。简单的说,你自己都没写作业,凭什么说别人抄你?

 

于是,代理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沟通,讨论能否中止案件审理,待专利效力确定后继续,并向最高法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同时,代理律师也代表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经与法官多次讨论,法官认为申请专利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案件中止审理,并决定继续审理,案件仍会正常进行。

 

此路不通,另有他法,代理律师同时也在详细对比两类产品。经与技术人员多次沟通,代理律师认为,B公司产品并未落入A公司实用新型5、6项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2020年9月9日,许沐之律师代表B公司前往最高人民法院开庭。由于事前做了充足准备,许沐之律师当庭通过实物演示等,从多个角度向法官详细展示为何案涉产品未构成侵权,取得了良好的开庭效果。

 

裁决结果


庭后,A公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预计大概率败诉,遂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以减少损失。最高法在征求我方同意后,准许对方撤诉,并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决;准许B公司撤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B公司承担。本案至此终结。许沐之律师团队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取得完胜

 

律师总结


知识产权类案件往往关系复杂、专业技术性强。专业的事一定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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