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代XX,女,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代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X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XX。
原告代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和赖XX、被告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5000元及违约金暂计3150元(以10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律师费10000元、保全担保费700元,合计11885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张X故意隐瞒婚姻状态为已婚的事实,以谈恋爱为借口,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合计四笔共10.5万元。后应原告要求,被告于2020年7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违约金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中明确表明“嗯,不好意思了,真的没有办法”,明确表示不归还借款,并与2021年4月23日删除原告微信好友,且不回短信,电话拉黑,本人也不知所踪。原告认为,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归还借款,同时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归还借款,且本人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其债权应加速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
被告张X辩称:
我没有隐瞒婚姻情况,与原告谈恋爱期间没有结婚,我是与原告分手之后结婚的。借款是用于投资,认可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聘用律师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诉讼保全担保委托合同和保全担保费发票,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网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3月份左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2020年2月9日原被告微信聊天中原告主张被告三次共欠原告85000元,2020年7月8日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0元,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90000元于2021年7月8日前归还,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约定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费用。借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因本次诉讼聘请律师费用1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00元。庭审中,被告陈述称认可借款90000元,月底前还原告20000元,剩余借款每月还3000元,原告未同意被告意见。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已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5000元,但被告仅认可欠原告借款90000元且被告出具的借条中也明确借款系90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确认仍欠原告105000元,故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0000元。借条明确约定最迟还款时间为2021年7月8日,现原告主张被告预期违约,应自被告删除原告微信之日即2021年4月2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借条约定的日利率日万分之五已超出司法保护上限,故本院确认被告自2021年7月9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即2021年7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时止。另借条约定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700元等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代XX借款90000元,并自2021年7月9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7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款清息止;
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代德
超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