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沐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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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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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8250元

发布者:许沐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3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吕XX,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吕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诉讼请求:

1、陈XX偿还王XX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28250元(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10月21日),本息合计178250元;

2、吕XX对陈XX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陈XX、吕X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25日,陈XX以家人生病住院为由向王XX借款,2019年3月25日、3月26日,王XX通过舒城县XX银行分三次转入陈XX账户共计15万元。陈XX为王XX出具借条,借条写明陈XX收到王XX人民币15万元,利息1分,于年前还清。因为吕XX与陈XX为亲戚关系,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现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至,在王XX多次催要无果后,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王XX当庭明确陈XX于2020年12月2日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故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陈XX偿还王XX本金1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并在本案中放弃向吕XX主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审理认定事实:

王XX经同事吕XX介绍认识陈XX,后陈XX向王XX借款。2019年3月25日,陈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王XX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0000.00),利息1分,年前本利结清。今借人:陈XX2019.3.25担保人:吕XX付款方式:1:付7万现;2:3万5万分二次转账。立据于鹏翔生态园。”陈XX、吕XX在借条落款处分别签名确认。同日,王XX通过自己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取现7万元,向陈XX转款5万元;次日,王XX又向陈XX转款3万元。

另查明,王XX认可2020年12月2日,陈XX通过吕XX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后陈XX未及时偿还剩余借款,王XX于2020年10月22日诉至本院。案经本诉前调解不成后于同年12月1日转立案。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借条、中国XX银行业务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律师意见: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陈XX向王XX借款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王XX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其当天通过银行取现7万元,后向陈XX转款8万元,与借条中载明的付款方式能够相互印证,陈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故对王XX主张出借给陈XX借款15万元,法院应予以确认,扣除王XX认可陈XX已还本金2万元。陈XX实际尚欠借款本金13万元。王XX履行了款项出借义务,陈XX应按约偿还借款本金,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王XX诉至本院要求陈XX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借款利率,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1分”,王XX主张为月利率1%,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王XX主张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的借款利息2825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
案件判决: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8250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自2020年10月22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自2020年12月2日起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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