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王XX诉讼请求:
1、陈XX偿还王XX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28250元(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10月21日),本息合计178250元;
2、吕XX对陈XX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陈XX、吕X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25日,陈XX以家人生病住院为由向王XX借款,2019年3月25日、3月26日,王XX通过舒城县XX银行分三次转入陈XX账户共计15万元。陈XX为王XX出具借条,借条写明陈XX收到王XX人民币15万元,利息1分,于年前还清。因为吕XX与陈XX为亲戚关系,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现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至,在王XX多次催要无果后,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王XX当庭明确陈XX于2020年12月2日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故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陈XX偿还王XX本金1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并在本案中放弃向吕XX主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审理认定事实:
王XX经同事吕XX介绍认识陈XX,后陈XX向王XX借款。2019年3月25日,陈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王XX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0000.00),利息1分,年前本利结清。今借人:陈XX2019.3.25担保人:吕XX付款方式:1:付7万现;2:3万5万分二次转账。立据于鹏翔生态园。”陈XX、吕XX在借条落款处分别签名确认。同日,王XX通过自己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取现7万元,向陈XX转款5万元;次日,王XX又向陈XX转款3万元。
律师意见: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陈XX向王XX借款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王XX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其当天通过银行取现7万元,后向陈XX转款8万元,与借条中载明的付款方式能够相互印证,陈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故对王XX主张出借给陈XX借款15万元,法院应予以确认,扣除王XX认可陈XX已还本金2万元。陈XX实际尚欠借款本金13万元。王XX履行了款项出借义务,陈XX应按约偿还借款本金,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王XX诉至本院要求陈XX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