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吕XX,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吕XX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房屋押金25000元,利息4500元(以本金25000元、年息24%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1月1日为4500元),合计29500元。
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为合肥市五河XX的第一承租人,于2017年8月将上述房屋的两个门面转租给原告。为此,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5日,年租金10万元,半年一付;房内设施综合押金4万元,退房时原告在无欠费的前提下,被告应全额退还押金。协议正常履行一年半后,经协商,双方口头达成协议,一致同意提前终结租赁关系,原告补偿被告1.5万元,被告需返还原告剩余押金2.5万元,自该房屋再次租出时支付。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2月26日通知被告交房,同年3月2日交还钥匙,当月被告即顺利将房屋租出。后原告多次电话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于同年9月26日专程远从四川赶赴合肥讨要,遭被告推脱,后被告为继续拖延时间,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承认了欠原告2.5万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19年10月24日前还1万元,剩余分三个月还清。同时,被告在电话承诺支付原告两分利息。但至起诉日止,被告未付原告任何款项。
经审理认定事实:
原被告双方曾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就房屋押金的退还,被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欠吕XX人民币25000元,其中2019年10月24日前还1万元,剩余分三个月还清,以微信或转帐为准”。但被告未能如约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律师意见:
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终止后,被告拖欠原告押金,并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被告未能如约返还,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押金25000元,法院应予以支持。
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500元(以本金25000元、年息24%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1日为4500元),由于被告承诺在自2019年10月24日付1万元,剩余三个月内付清,故可支持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