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沐之,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许沐之及被告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36698.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68786元、误工费60000元、护理费11958.9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500元等,结合责任比例分配后共计149257.34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62755.3元(上述费用直接汇入原告李某某的个人账户,户名:李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龙岗支行;卡号:62×××22);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46元,被告谢某某负担1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