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知识产权执法的日益规范,越来越多的市场交易主体面临受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民事侵权、刑事指控的威胁,特别对于一般销售者而言,尤其是诸如经营部、商店等。对此,笔者对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予以分析。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基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散见于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律,即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规定,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一、主客体
合法来源抗辩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避免因知识产权侵权的不确定性阻碍市场交易的一项法律制度。在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时,抗辩主体只能是中间交易者,不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前者抗辩方法众多,在此不述,后者多基于合理使用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的客体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二、合法来源
合法来源一般是指销售者是由正规销售渠道或以其它正规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基于一般的市场交易习惯,提供者属于合法市场交易主体。一般来说,通过工商登记的公司、拥有代理资质的市场主体等都可被视为合法市场交易主体,销售者从此类公司取得产品,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说明提供者一般被视为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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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定的注意义务
对于销售者而言,如果长期主营该产品或者是相关产品从业者,应当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此义务尤其体现在商标法中。注意义务要求销售者需注意产品外观、商标等,对于明显侵权的,可能会被推定过错。对于知名商标、知名作品而言,一般要求销售者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即知名度亦会影响注意义务。
四、不知道
即无主观过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是过错或推定过错。“不知道“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系证明销售者主观意思上是否有侵权的故意。“不知道”本质上是与销售者的注意义务相关联的,一般销售者的注意义务越高、被侵权产品、商标等越具有知名度等,证明或推定销售者“不知道”的会更加困难。在个案中,一般会结合案件的具体类型,根据行业习惯。交易习惯、销售者的主观非恶意等综合考虑,确定或推定销售者是否主观上“不知道”。
五、法律后果
合法来源抗辩是一种免责抗辩,而不是一种不侵权抗辩。销售者一般会承担停止侵权但不负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销售者可找上级代理商或生产者依据合同违约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合法来源抗辩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在于保护善意销售者,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注意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