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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如何认定企业关联关系

发布者:贾勇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1652人看过


     劳动者再实际求职、工作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劳动合同短期化、“独立”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案例简介:

      A于2017年1月4日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职位为技术开发,工作地点为成都。后于2017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到2018年7月1日,又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1月9日,A休陪产假期间,C公司以公司经历与能力不相匹配为由解除了与A的劳动合同,2019年1月16日,A患病住院。

仲裁结果:

  1. C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A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268.2元;

  2. B在仲裁书生效或10日内向A一次性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52.4元

  3. C在仲裁书生效或10日内向A一次性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52.4元

律师观点:

       本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关联企业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再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再本案中,B公司为了逃避用工责任,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指令劳动者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何证明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首先,从外部看,一般会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发生、董监高人事相同的情况,那么人事关系交叉可以证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具有用工管理混同的可能性;其次,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也会存在发放工资并买社会保险混同的情况,本案中C公司再A与B工资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向A发放工资,并购买社保,被仲裁委认定为用工混同。最后,在本案中,C公司的原代理人是B公司的监事,也从侧面反映出两公司就有关联关系。

       综上,劳动者在面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原合同不同时,应当予以拒绝,因公司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应当积极组织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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