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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刑事辩护视角下职务侵占案的审理与启示——点评2025年李某职务侵占案

作者:余铖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次举报

刑事辩护视角下职务侵占案的审理与启示——点评2025年李某职务侵占案

作为一名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同时肩负荆州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荆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职责,我始终关注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进程与裁判导向。2025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李某职务侵占案(案号:(2025)沪71**刑初8***号),因案件事实典型、法律适用清晰、辩护要点突出,成为当年职务侵占案件中的代表性案例。该案不仅明确了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边界,更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也为企业防范内部职务犯罪敲响了警钟。结合该案判决及自身辩护经验,我从刑事辩护视角展开如下点评。

一、案件核心事实概述

根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5)沪71**刑初8***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曾担任某某公司1销售总监,202210月至20243月期间,其利用自身负责清点登船游客人数、收取游客票款、预收票款、向客户催收票款及向公司财务报账缴款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销售人员张某,采取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收取客户票款,再以虚报实际登船人数、少缴票款的方式,共同侵吞公司票款约250余万元,其中李某分得赃款200余万元,张某分得40余万元。

20243月李某离职后,张某接替其销售总监职务并继续实施同类犯罪行为。202410月,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初期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案件审理期间,李某退出违法所得50万元。20256月,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张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判令其继续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二、刑事辩护视角下的案件核心焦点与辩护要点解析

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核心,始终围绕主体适格、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数额认定四大关键要件展开,结合本案具体事实,以下几个辩护要点值得重点剖析,这也是我在办理同类刑事辩护案件中始终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辩护要点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的辩护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这也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核心界限。结合深圳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职务侵占刑事控告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25年)的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职权,以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利用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特定事项的权力,或凭借职权影响下属、控制他人的便利等,而非单纯的利用工作便利(如对环境、流程熟悉等)。

结合本案,辩护律师首要审查的就是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李某作为销售总监,其清点游客人数、收取票款、报账缴款等职权,均属于公司明确赋予的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职务权限,其正是利用这一职权,才能通过虚报人数、少缴票款的方式侵吞公司财产——若其不具备该职务,便无法接触到票款收取、报账审核等关键环节,更无法实施涉案犯罪行为。

从辩护视角而言,若本案中李某不具备上述职务权限,仅系普通员工,利用对公司售票流程熟悉的工作便利窃取票款,则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因此,在同类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应重点调取公司岗位职责说明书、劳动合同、会议纪要等证据,明确被告人的职务范围与职权边界,精准区分职务便利工作便利,这是决定案件定性的关键辩护切入点。本案中,辩护律师虽可能就该点进行审查,但结合在案证据(如公司岗位职责、销售会议纪要等),无法否定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事实,该辩护方向未成为本案的核心辩护突破点。

(二)辩护要点二:犯罪数额的认定与辩护空间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与犯罪数额直接相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数额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案中李某涉案金额达250余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对应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犯罪数额的认定,成为本案量刑辩护的核心要点之一。

从辩护视角来看,针对犯罪数额的辩护,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涉案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否合法、准确;二是是否存在可扣减的金额(如合理报销、公司拖欠报酬等);三是退赃退赔的数额与及时性,这也是影响量刑从轻的重要情节。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司法会计鉴定专项报告、银行账户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记账本、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辩护律师在犯罪数额的计算依据上难以找到突破点。但李某在案件审理期间退出50万元违法所得的行为,成为量刑辩护的重要抓手——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退赃退赔、弥补被害单位损失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法院最终在公诉机关建议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量刑区间内,判处李某三年一个月有期徒刑,正是考虑到其退赃退赔的情节,这也体现了认罪悔罪从宽的刑事政策,同时印证了退赃退赔在职务侵占案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三)辩护要点三: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辩护策略的运用

在职务侵占案的辩护中,量刑辩护往往比定性辩护更具实践价值,尤其是在案件定性无争议的情况下,挖掘并精准运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案中,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主要围绕量刑情节展开,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如实供述情节的认定与辩护。本案中,李某被传唤到案后初期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后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这一情节成为李某获得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如实供述的认定,要求被告人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不隐瞒、不推诿,本案中李某最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符合如实供述的法定条件,也为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二,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本案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辩护律师重点强调该情节,建议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体现了认罪认罚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价值。

此外,本案中辩护律师曾提出李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未予采纳,核心原因在于李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且初期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不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构成要件。这一辩护意见的取舍,也提醒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在提出辩护意见时,需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把握辩护方向,避免提出无事实依据的辩护意见,确保辩护的专业性与有效性。

三、案件折射的法律问题与实践启示

作为荆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同时担任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我认为,2025年李某职务侵占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更折射出当前企业内部管理、职务犯罪防控及刑事辩护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带来了多重实践启示。

(一)对企业而言:完善内控监管,筑牢职务犯罪防火墙

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能在近两年时间内持续侵吞公司票款250余万元,核心原因在于被害单位内控监管存在严重漏洞:一是票款收取与审核流程脱节,允许销售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票款,未实现收支两条线;二是财务审核把关不严,对登船人数、票款金额的核对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李某能够通过虚报人数的方式蒙混过关;三是职务权限监督缺位,销售总监的职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结合深圳市律师协会相关操作指引的要求,企业应从三个方面完善内控机制:一是规范财物管理流程,明确票款收取、报账审核的权限与流程,严禁员工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财物,实现财务收支的全程可追溯;二是加强职务权限制约,对销售、财务等关键岗位实行轮岗制、双人复核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三是强化法治教育,定期对员工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明确行为边界,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从源头防范职务犯罪。

(二)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坚守专业初心,精准把控辩护要点

结合本案的辩护实践,我认为,办理职务侵占类刑事辩护案件,律师应坚守专业初心,重点把握三个核心:一是精准界定案件定性,重点审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目的等核心要件,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等相似罪名,为辩护奠定基础;二是深挖量刑情节,重点关注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制定精准的量刑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三是注重证据审查,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财务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重点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时发现证据漏洞,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同时,作为中共党员律师,我们更应坚持法治思维,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坚守法律底线,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通过辩护工作引导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弥补被害单位损失,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对公职人员及企业从业人员而言:敬畏法律红线,坚守职业操守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本案中,李某作为公司销售总监,本应恪尽职守、廉洁从业,却因贪念作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最终身陷囹圄,不仅失去了工作,承担了刑事责任,还需退赔违法所得,教训十分深刻。

这也警示所有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管理岗位人员,要敬畏法律红线,坚守职业操守,明确自身职务的职责与边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同时,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类诱惑,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结语

2025年李某职务侵占案的审理与判决,不仅明确了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彰显了我国刑法打击职务犯罪、保护企业财产权益的坚定立场,也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实践指引。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同时肩负着人民监督员、律协刑专委副主任的职责,我将以本案为契机,进一步深耕职务犯罪辩护领域,提升专业辩护能力,坚守法治初心、践行执业使命。

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案的点评,提醒广大企业重视内部内控监管,筑牢职务犯罪防控防线;引导企业从业人员敬畏法律、坚守底线,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未来,我也将继续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检察监督等工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余铖律师

中共党员

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主任

荆州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

荆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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