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点评2025年荆州典型刑事案件:斩断“砂霸”黑链,筑牢长江生态司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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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余铖,中共党员,现任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主任、荆州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荆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事刑事辩护与法律监督工作十余年,始终聚焦荆州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尤其关注涉长江生态保护、涉黑涉恶常态化打击等重点领域案件。2025年,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典型刑事案件,其中郑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案,作为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涉黑典型,兼具社会影响力、法律指导性和行业警示性,是全年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案件。今日,笔者从资深刑事律师视角,结合自身执业经验与司法监督实践,对该案进行深度点评,为相关从业者、企业经营者敲响法律警钟,同时为有类似法律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指引。
一、案情回顾:长江“砂霸”涉黑作恶,非法采矿与生态破坏并行
2025年4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该案作为长江大保护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被新华网等权威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4]。该案案情跨度长、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深,具体细节如下:
自2009年起,郑某某便在长江涴市江段无证从事非法采矿活动,大肆盗采长江卵石和金砂。2014年4月,郑某某与贺某某等采砂船船主勾结,共同成立“联营船队”,逐步形成了以郑某某为核心、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非法采矿为主要经济来源,通过垄断长江涴市江段采砂业务、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方式,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秩序与采砂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联营船队”在长江涴市江段非法采矿期间,累计盗采卵石和金砂417万余吨,涉案价值高达4009万余元,非法获利颇丰。更为恶劣的是,郑某某等人在采矿作业过程中,不仅将废弃石料随意堆积,给船舶通航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还违规用水银(汞)提炼金砂,将含有高浓度汞的洗金废水直接排入长江,经检测,废水汞排放量超出国家最高允许值的25.36倍,对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周边群众饮水安全及水生物生存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4]。
一审法院认定,郑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涉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不同金额罚金,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956余万元,没收涉案犯罪工具。郑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
二、律师深度点评:多维度解析案件核心法律要点与典型意义
作为荆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笔者结合该案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从刑事法律适用、案件社会影响、司法实践导向三个维度,进行专业点评,兼顾法律专业性与实务指导性。
(一)法律适用解析:数罪并罚的精准适用,彰显从严打击立场
该案的核心法律焦点的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非法采矿罪的数罪并罚适用,同时涉及生态环境犯罪的关联评价,精准契合当前刑事司法“从严打击涉黑涉恶、从严保护生态环境”的导向。
1.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同时具备“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危害性”四大特征。该案中,郑某某等人成立的“联营船队”,成员固定、分工明确,以非法采矿所得作为组织经济支撑,通过寻衅滋事等暴力、胁迫手段垄断采砂市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一审、二审法院的定性准确无误。
2.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考量: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核心在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该案中,郑某某等人无证采矿长达十余年,盗采矿产资源数量巨大(417万余吨)、价值极高(4009万余元),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标准,同时其采矿行为引发船舶通航安全隐患、长江生态污染等多重危害,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对其判处重刑,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数罪并罚的逻辑:郑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目的是实施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采矿行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具体实施方式,二者存在牵连关系,但因刑法明确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该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需数罪并罚,故法院对二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执行,适用法律正确,彰显了对涉黑涉恶犯罪“零容忍”的司法立场。
(二)案件典型意义:三大导向,警示行业与社会
该案作为2025年荆州长江大保护领域的典型刑事案件,不仅是涉黑涉恶常态化打击的重要成果,更具有三大鲜明的司法导向意义,对采砂行业、企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均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
第一,彰显长江生态保护的司法决心。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荆州作为长江沿岸重要城市,守护长江生态安全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该案中,法院不仅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经济犯罪行为,更重视其对长江生态环境的破坏,通过刑事处罚斩断破坏长江生态的“黑链条”,同步为后续生态损害赔偿、环境修复提供司法支撑,体现了“刑事打击+生态保护”的双重导向[4]。
第二,强化涉黑涉恶常态化打击力度。该案是荆州法院打击“以黑护砂、以砂养黑”违法犯罪链条的典型案例,明确传递出“涉黑涉恶犯罪无论持续时间多长、隐蔽性多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的信号。尤其针对采砂、采矿等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行业,司法机关将持续加大排查、打击力度,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第三,警示行业从业者坚守法律底线。当前,长江采砂行业监管日益严格,该案警示所有采砂从业者、船舶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采矿、垄断经营、暴力竞争等行为,不仅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若形成犯罪组织,还将触犯涉黑罪名,面临重刑处罚。同时,企业经营者需明确,任何经营活动都不得触碰生态保护红线,否则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三)司法实践反思:行刑衔接与合规防控的重要性
结合笔者作为荆州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履职经历,该案也反映出当前部分行业存在的合规漏洞与行刑衔接的重要性。该案中,郑某某等人非法采矿长达十余年,前期未被及时查处,暴露出部分领域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而该案的顺利办结,得益于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完善的行刑衔接机制,实现了“行政执法+刑事打击”的无缝对接,及时锁定证据、严惩犯罪[4]。
这也提醒相关企业与从业者:企业经营必须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主动排查采矿、环保等领域的法律风险,杜绝无证经营、违规操作等行为;同时,若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举报,主动配合调查,避免被卷入违法犯罪链条。
三、风险警示与法律建议:企业与个人如何规避此类刑事风险?
结合该案暴露的法律风险,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刑事辩护与合规指导经验,为采砂行业从业者、矿产资源相关企业及个人,提供以下四点核心法律建议,助力规避刑事风险,依法合规经营:
1. 坚守合规底线,杜绝无证经营。采砂、采矿等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作业标准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无证采矿、超范围采矿。企业应定期自查经营资质,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避免因资质缺失触犯非法采矿罪。
2. 远离黑恶势力,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参与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与黑恶势力勾结,更不得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若遭遇黑恶势力胁迫、欺压,应及时保留证据,向公安部门举报,借助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强化生态保护意识,防范环境犯罪风险。在采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生产废水、废弃物,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避免因污染环境行为触犯污染环境罪,同时需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4. 主动委托律师,做好风险防控与辩护准备。企业应建立常态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提供合规指导,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及时排查经营中的刑事风险;若不慎卷入相关刑事案件,应第一时间委托资深刑事律师介入,协助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有利证据,参与辩护工作,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四、结语:以专业刑事法律服务,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年郑某某等人涉黑+非法采矿案,不仅彰显了荆州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涉黑涉恶、守护长江生态的坚定决心,更为相关行业敲响了法律警钟。当前,刑事司法对涉黑涉恶、破坏生态、非法采矿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企业与个人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亟待提升。
作为中共党员、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主任、荆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笔者始终坚守律师执业初心,践行社会责任,依托自身刑事辩护、法律监督经验,带领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专注于非法采矿、涉黑涉恶、污染环境、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与合规指导工作,同时积极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推动司法公正。
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非法采矿、涉黑涉恶、污染环境等相关刑事纠纷,或需要企业刑事合规指导、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可随时联系笔者余铖律师及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执业态度,为您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助力您规避法律风险,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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