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犯罪案例
一、简要案情
2020年5月,当事人查某某经熊某某以“组建游戏加速器技术团队”为由招募,入职其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担任技术总监,负责技术攻关、研发人员管理等工作。后续熊某某团队研发“某某加速”“黑某豹”等涉案软件,查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受熊某某“软件供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使用”的欺骗而继续履职。2020年11月查某某离职后,涉案软件被侦查机关关注,其因涉嫌相关犯罪被立案侦查,面临刑事追责。接受查某某委托后,我(余铖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全力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二、核心代理工作:多维度发力,筑牢辩护防线
作为辩护人,我通过阅卷、反复听取当事人陈述,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从定性、证据、主观状态、情节认定等多个关键环节切入,开展针对性辩护工作:
1. 深挖定性争议,否定犯罪构成基础:我重点研究涉案“翻墙”软件的技术本质,明确VPN技术属于中立通用技术,最初应用于企业、高校的合法信息传输,并非专门入侵工具。同时论证,长城防火墙属于网络审查方式,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涉案软件仅为绕过防火墙访问公开境外网络,未侵入或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授权数据,因此本案定性存在重大疑问,当事人行为难以构成犯罪。
2. 质疑鉴定合法性,削弱关键证据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发现涉案软件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需委托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检验。而本案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并非该类法定部门,其鉴定仅认定软件功能,无法达到定罪所需的证明标准,据此我明确提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 核查主观状态,论证当事人无犯罪故意:通过详细核实当事人入职流程、与熊某某的沟通记录及陈述,我梳理出关键事实:查某某系通过合法招聘入职,其职责仅为技术人员管理,并非专业VPN技术人员,对软件实际功能不知情,且因熊某某的欺骗才打消疑虑。据此我充分论证,查某某缺乏参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4. 梳理罪轻情节,最大限度降低追责风险:即便假设本案构成犯罪,我仍积极挖掘从宽、免责情节:一是主张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查某某系受公司指示履职,应追究单位及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而非单独追究其个人责任;二是核查涉案收入,提出查某某离职后向熊某某的借款137643.8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收入,需依法核减相关涉案金额;三是重点强调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具备多项法定从宽处理情节。
三、代理目标与成效
基于上述全面、细致的辩护工作,我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详尽法律意见,明确恳请检察机关综合案件定性争议、证据缺陷、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及多项从宽情节等因素,对查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过程中,相关辩护意见已得到检察机关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