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未经公司同意找他人代班被开除,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上海市一中院这样判
1、案情经过
本案代表用人单位。上诉人是一家船公司,被上诉人在船舶岗位需拥有相关资质方能胜任相关工作。某日在工作安排中被上诉人因接受课程安排,将原属于自己的岗位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让其朋友代班执行,该“代班”行为事先未经过公司负责人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公司负责人追认。该代班人员在执行具体工作任务过程中,使用“空气袋”导致上诉人存在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后上诉人发通知解除了与 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遂申请劳动仲裁。
2、裁判经过
劳动仲裁阶段上诉人(用人单位)败诉;一审阶段上诉人(用人单位)败诉;二审改判上诉人(用人单位)胜诉。
劳动仲裁以及一审败诉的理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以及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条款中的相关条款(英文条款)应翻译为“终止”不适用于本案解除情形。
二审改判理由: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虽未明示亲自履行的条款,但这是劳动合同的应有之义,无需双方当事人再行约定。本案被上诉人因个人事由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义务,应就其已经取得用人单位同意或追认提供证据,但在卷证据所示,单位负责人仅同意被上诉人找人接替被上诉人装船后的收尾工作,被上诉人最后离开岗位亦未得到公司负责人同意,且被上诉人请他人代为履行的劳动内容并不属于装船后的收尾工作。二审中,被上诉人自认,公司不存在关于代为履行规章制度或惯例。因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私自决定由他人代为履行属于严重劳动纪律的行为,上诉人解除行为合法。
3、律师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1)从代理的经过以及结果来讲,虽然二审的普遍改判率以及发回重审率都很低,但是二审仍然是有机会的,需要律师更加用心去办理,坚持自己的诉讼方案。
2)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讲,劳动合同的亲自履行时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是受劳动关系的不平等地位(人身依附性)所决定的。所以在不能亲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需要事先取得单位同意或者事后得到单位的追认。否则,公司是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或者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