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概要
在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老百姓在公开场合发言的地方愈来愈多,例如微博、微信群、朋友圈、QQ实时聊天软件等,发表的言论越夺人眼球,则曝光率、浏览量等数据便愈加的庞大,自身粉丝数量也会增多,当达到一定数量时,则可以通过接商家代言、打广告等方式获取利润。故,网络信息不断发展,在带来大量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的同时,也有诸多弊端。比如,文本开头提到的言论监管问题,很多民众为了达到获取经济效益或其它个人目的,在网络上散布一些不良甚至虚假言论,已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加上网络又是一个“虚拟社会',很多民众的ID都是昵称或代称,给公安部门的监管也带来较大难度,可谓有利有弊。
笔者本次代理的一个案件即是在朋友圈发表了一些不当言论的侵权案件,下分案由属于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即发布的言论已经在公开场合对他人造成了影响,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应当受到一定规制和处罚的行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过激眼言论都应当上升到法律的处罚规制,而应当有一定的评判标准,否则,言论自由也是名存实亡。比如笔者此次代理的这件案子,原告方称侵犯其隐私权,但笔者通过代理、查询法条、案例、证据与事实支撑,说服了法官,使得法官顺着我方思路,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观点
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是属于《民法典》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一旦触碰、会有民法范围的规制,严重者,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面临牢狱之灾。故,大家在网络上发言或者上传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分寸和尺度,千万不要为了一时兴起,而“祸从口出”。
有无侵权,看似复杂,但只需记住一点,即你要实施的行为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你实施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在公开场合降低,则实施的行为大概率会被判定为侵权,故,“三思而后说”!
三、相关法律条款
本律师将相关法律条款附上,供大家在网上冲浪时多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故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