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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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不能任性

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4日 3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8 月 25日。2012 年 6 月 2 日,李某入职某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2016

年 1 月 20 日李某任该公司负责人至 2021 年 6 月。2021 年 4 月 25 日,原告市场部副经理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微信电脑版员工地址确认书、销售人员定级定薪表、公司制度遵守声明、劳动合同、录用条件确认表、销售人员合规展业承诺书、销售员工管理制度宣导确认表,其中:劳动合同书除劳动期限自 2021 年 6 月 2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以外,其他内容与某公司所提交但李某未予认可的 2018 年度所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一致;员工送达地址确认书、定级定薪申请表确定李某岗位为职务初级客户经理;销售系列员工录用条件确认表部分内容为“招聘岗位:客户经理。个人年化保费规模及试用期考核要求。试用期:每月进行考核。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对于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并无争议,但对于某公司是否维持或提高劳动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以及被告是否不同意续订存在争议,

法院分析如下:一、对于原被告最后一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原告虽提交署有“李某”的劳动合同,但未能证明其

上签名为被告所签导致一审法院无法确认,同时,在李某拒绝签订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向李某发送的劳动合同版本的情况,而却未发送具体合同版本,只称“决定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令人匪夷所思。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参照该规定,本案中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原告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本案中,即使根据原告提交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 日双方当事人为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该“合同”仅记载“乙方担任销售工作,工作地点在滨州。……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乙方在法定工作期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按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相关内容中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并不明确、具体、确定,工作条件未予约定。在最后一期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签订时及履行过程当中,被告工作地点在某县,职务为支公司经理,该职务进一步影响李某的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而根据在该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沟通,某公司表示某县支公司即将被裁撤,被告不可能再担任支公司经理,这势必影响李某的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也必然发生变化。故此,某公司已不可能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李某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


朱玉霞律师,咨询电话:15376282358(同微信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自己的刑辩律师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6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