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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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

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山东省博兴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7年1月4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某法院决定,2020年3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XX,山东XX律师。

山东省某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20)鲁1625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卢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X及其辩护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通过查阅侦查卷宗,到涉案现场查看测量土地,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X不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土地罪。

二是法院开庭审理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朱玉霞律师,咨询电话:15376282358(同微信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自己的刑辩律师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6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