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佳欣律师
宋佳欣律师
安徽-合肥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安徽XX与怀远县XX公司、万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佳欣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徽XX与被告怀远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万XX、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宋XX,被告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万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300万元及利息XXX.7元(该利息金额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年利率9.89625%支付至本金还清为止,利随本清);2.判令万X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原告以程X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桃花工业园金寨南路1024号华凤XX的商业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关于公告费及执行费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XX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新城XX(部)流借字第097XXXX20161050号〕,约定借款金额为53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1日;借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即7.6125%;贷款逾期(包括未按时支付利息)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即9.89625%,利息结算方式为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固定结息日;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借款用途为购买苗木。
2016年10月21日,程X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新城XX(部)高抵字第3403100XXXX61021010号〕,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桃花工业园金寨南路1024号华凤XX的商业房产,为原告与XX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1日之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在5300万元的最高贷款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权证号:皖(2016)肥西不动产权第XXX号;他项权证号:皖(2016)肥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为保证上述借款按期偿还,万XX于2017年11月15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编号:新城XX(部)保字第3403100XXXX71115065号〕,为XX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2017年11月15日,经XX公司第二次借款申请,原告向其发放了5300万元的借款(分6笔即980万、970万、800万、750万、950万、850万发放)。借款发放后,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其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程X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所涉事实部分请法庭核实;对于抵押房产愿意配合原告进行处置;诉讼费和保全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并未显示属于担保范围,该两项费用是否在抵押范围内请法庭予以核实。
XX公司、万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件、XX公司营业执照、万XX、程X身份证。证明双方主体适格。
证据二、借款申请书二份、股东会决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980万、970万、800万、750万、950万、850万借款借据、放款通知书、提款申请书、支付委托书。证明XX公司向原告借款5300万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分6次(980万、970万、800万、750万、950万、850万)履行放款义务的事实。
证据三、抵押承诺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对应的他项权证证明复印件。证明程X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原告与XX公司在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在5300万的最高贷款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证据XX、《保证合同》。证明万XX为保证XX公司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五、积欠的本金及利息的计算说明。
程X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对证据XX,程X并非该保证合同的签约当事人,证据真实性由法庭核实;证据五系原告单方制作,具体有未偿还本金、利息标准、罚息标准由法庭核实。
本院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XX公司、万XX及程X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与程X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中约定:抵押人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抵押责任的全部未还借款的最高本金余额始终不超过5300万元。案涉《保证合同》其中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所有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后,XX公司支付利息至2018年6月20日,此后未能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程X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与万XX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而XX公司仅支付部分利息后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万XX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XX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在该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程X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与原告订立了书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且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XX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原告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XX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XX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XX十XX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远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安徽XX借款本金5300万元及利息XXX.7元(该利息金额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此后的利息以5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9625%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如被告怀远县XX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安徽XX有权依法以被告程X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桃花工业园金寨南路1024号华凤XX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万XX对被告怀远县XX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怀远县XX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531元,由被告怀远县XX公司、万XX、程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宋佳欣律师,联系电话:18005527551。合肥律师,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如民间借贷、房屋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1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