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援助案例,2017年2月13日,李某入职某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从事库管工作。2020年7月1日一早,李某感到腰部剧烈疼痛,遂通过电话向班长杨某请假看病。当天,李某到武清中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腰间盘突出,建议手术治疗。并于7月6日入住医院手术,8日出院。医生建议术后休息三个月,李某遵医嘱在家休息。
工资发放日,李某未收到6月工资,且公司要求李某办理辞职手续后,再发放6月工资,李某于2020年7月28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工资5000元。2020年8月5日,以李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6月工资4619.83元。李某不服,遂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代李某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1、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867.28元。2、请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的病休期间工资5980元。
某公司辩称: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开始不上班,李某一直没有办理请假手续。2020年8月5日,某公司向李某邮寄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公司的员工守则,但并未提交制定员工守则的合法程序及对申请人告知的证明材料;且该员工守则中也没有对于请假制度的规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按照相应规定向申请人李某发放病假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告知申请人请病假所需要的手续及文件,而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一直在看病、住院及建休期内,故认定被申请人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瑕疵,支持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