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例,孟某某,女,俄罗斯籍人,2020年6月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任门店经理一职。2020年9月,孟某某被告知,因经营不善,公司需将其辞退,离职时公司让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现孟某某认为公司将其辞退不合理,与公司产生纠纷,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当事人对中文的熟练程度不高,对涉及有关调解的专业词汇理解困难,劳调委委派了精通英语的同事在旁充当翻译。通过与孟某某谈话,调解员得知,孟某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任门店经理一职。2020年9月,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将其辞退,并且要求孟某某在离职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现孟某某认为公司将其辞退的理由并不合理,故要求公司一次性给付其9月的工资以及辞退补偿金,同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因为自己下一家工作单位要求必须有离职证明才可以录用。
调解员随后又与公司负责人安某取得联系,核实案件情况。公司对孟某某所述的事情经过存在异议。安某首先承认公司的确是主动辞退孟某某,但辞退原因是公司发现孟某某在职期间仍然在做前公司的兼职。这种情况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与孟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经营不善只是将孟某某辞退的一个说辞,公司为顾及与其合作期间的面子没有把话说的很直接。调解员针对公司反映的情况后向孟某某求证,她表示在工作期间确实在原先的公司做兼职,但只是处理在前公司遗留下来的工作,属于义务性帮助,并不是获取利益的行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方有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加之孟某某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签名,表示双方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辞退补偿金公司可以不用支付。但考虑到孟某某是外籍人士,对中文的理解程度有限,不够了解我国法律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相关说明,所以建议公司方重新和孟某某进行沟通。
经过心平气和的协商,最终公司方表示,基于双方在合作期间的融洽相处,再加之也不希望因为这个事情引发更大的争议,所以公司愿意额外给孟某某2000元的补偿。对于后续孟某某在外国来华工作许可注销以及开具离职证明等事宜,公司也都可以进行协助,帮助其顺利入职下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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