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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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律师代理某公司参与刘某诉其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199人看过


长沙一则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刘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任职操作工。天津某公司获批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刘某所在岗位为裁剪缝纫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刘某在综合工时确认表上签名确认。

天津某公司年作息时间表显示,8月份应出勤27天。刘某正常出勤,当天,刘某向公司递交了由市某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建休一周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及收费票据一并递交,但未依上述会议纪要的要求填写并提交《请假报告单》。此后一段时期内,某医院为刘某出具诊断证明书,结论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建休一周为刘某出具诊断证明书,结论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建休一周刘某在向公司提交遭拒的情况下,将以上三次休假证明、病历及药费收据以邮政速递方式递交公司,公司拒收,退回寄件人。刘某以邮政速递方式向公司发出请求支付病假工资的函件,主要内容请休病假期间,公司未支付病假工资,为此书面致函请求支付病假工资。该邮件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寄件人。刘某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邮政速递方式提交公司。刘某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自此,刘某离开漆原公司

刘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工资差额,支付病假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等。该委做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劳动者在通知时如果没有明确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主动辞职,此时劳动者无权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任何补偿金。本案中刘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向用人单位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程序上未能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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