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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司该公司职工杨某某诉其劳动争议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198人看过


长沙一则劳动争议案例,杨某某入职某宁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宁空调),从事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外出电器安装。某宁空调公司(用人单位,甲方)与杨某某(劳动者,乙方)《劳动合同书》一份杨某某与某宁空调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杨某某因某宁空调公司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而申请离职。

杨某某经仲裁程序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并请求判令:1、某宁空调公司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某宁空调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4、本案诉讼费由某宁空调公司负担。某宁空调公司答辩称:杨某某系主动提出离职,且某宁空调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杨某某在某宁空调公司工作期间,采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且其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存有加班,某宁空调公司也已经向其支付了加班工资,而且杨某某也应对其加班部分承担举证责任。杨某某已经休了年假,所以某宁空调公司对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认可。在二审中的代理意见:某宁空调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其公司对杨某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周六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杨某某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亦没有依据。一审法院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北由某宁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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