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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善用民法典居住权,妥善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的全新思路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350人看过

最近多地法院公布了居住权相关案例,为妥善家庭内部矛盾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案例一:民法典施行前设立的居住权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2006年男方李先生与妻子结婚,婚后没有子女。妻子于2014年病逝,留下遗嘱,约定过世后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赠与给弟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在再婚前仍可以继续居住。

2016年李先生与许先生因遗产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判决房屋归许先生所有,但李先生拥有房屋的居住权。

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李先生发现房屋被许先生挂在网上售卖,担心卖房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因此,李先生拿着判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将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随后,李先生在律师陪同下,拿着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到洪山区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启示】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存在大量的设立居住权案例,但是之前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居住权登记等事宜。

民法典要求设立居住权必须进行登记,一旦登记后,可以取得对世效力,排除司法执行,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变动,也不影响居住权。

 

案例二:离婚时可设立居住权,解决离婚后无房可住的困境。

男方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三套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提出自己年事已高,要求给一套房自己居住,但女方不同意将一套房过户给男方。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三套房产的所有权全部归女方,男方享有其中一套房的居住权。男方可凭法院的调解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女方应予以配合。

 

【启示】

离婚案件中房产通常是双方分割财产的焦点,虽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把房产分割判决清楚,即一方得房,给另一方经济补偿。但是在很多案件中,经济补偿数额比较大,可能导致得房一方无力承担,最后被迫卖房或者被拍卖。

本案提供了另外一条解决思路,即一方得房,给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当然,由于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居住权如何作价进行分割,但是用居住权代替支付补偿金,只要双方认可,不失为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的一个全新思路。

 

案例三: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居无定所怎么办?

原告女方起诉男方离婚,经法院调解,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双方共有、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赠与婚生子。但女方提出离婚后居无定所,要求保留其对房屋的居住权。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房屋赠与婚生子,待其成年后办理过户。女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男方无权对房屋享有包括居住权在内的所有权利。

 

【启示】

民法典施行前,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仅仅是一种暂时性居住权、债权性居住权,缺乏物权的强制性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全新的法律概念,具有物权法的效力,经过登记后具有对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所有权人出卖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对抗新的受让人

 

【总结】

1、民法典中规定了两种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一是合同约定,二是遗嘱设定,实际上还有第三种,即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设定。无论哪种方式进行设定,都需要及时办理居住权的登记手续,否则居住权没有设立,或者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居住权为解决婚姻、继承等家庭内部纠纷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思路,例如:离婚时约定居住权,避免没有所有权的一方居无定所;年老时过户给子女同时约定居住权,避免子女不孝导致流离失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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