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女儿被继母赶出家门,法院:设定居住权需要履行手续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2人看过


【裁判要旨】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的一个亮点,法院认为,设定居住权需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书面协议或者遗嘱的方式设定,并且需要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真实案例】

原告王迪是父亲王某和前妻所生的女儿,王某和前妻在离婚协议里面约定,王迪的抚养权归王某,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离婚后王迪一直跟着父亲在房屋内居住。此后王某再婚,2008年房屋产权发生了变动,增加了继母为共有人,各占50%额。王迪成年后,被继母赶出家门。王迪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房屋有居住权。

王某认为,其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王迪归他抚养,所以前妻才同意涉案的房屋归他所有,王迪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同意王迪的诉讼请求。

继母认为,房屋是王与其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迪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

1、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以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原告王迪基于王某和前妻离婚协议的约定,以及王某单方面的书面承诺,主张居住权。但是:

首先,王某和前妻离婚协议约定,王迪归王某抚养,并非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

其次,房屋现有产权人是王某和继母,王迪和两个共有权人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进行登记。

因此,法院认为王迪主张的居住权没有权利基础,驳回王迪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1、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重要权利,实现了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设立居住权经登记之后,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不仅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还可以对抗司法执行。比如:即使房屋被抵债卖给第三人,但是居住权人还可以在房屋里面居住,直至居住权期限届满之日。

2、居住权一个重要的应用场景是,年事已高的父母把房产过户给子女,但是担心自己没有地方可住,那么可以和子女签订合同,约定好居住权,直至自己过世。

除此之外,如果父母不需要把房产留给子女,还有一种重要的应用场景就是,父母可以与金融机构签订居住权协议,把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为自己设立永久居住权,并且由金融机构定期向父母给付金钱(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实现老年人充分享受房屋带来的综合价值,提高晚年生活质量。

3、随着民法典推行,居住权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日后在买卖房屋时,要注意在合同里面进行专门约定,卖家应对房屋没有设立居住权进行声明,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以免出现自己买了房却无法入住的尴尬境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