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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看法院如何判明共有房产各自份额!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51人看过


二审案号:2020)苏03民终6610

【基本案情】

1、原告男方王某、被告女方杨某是再婚家庭,第三人孙某是被告和前夫生的女儿。王某和杨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节省以后继承的税费,购房时在房产权属登记申请书上写明王某和孙某各占50%。房产证上登记为王某、孙某共同共有。按揭贷款由王某、杨某共同偿还完毕。

2、2019年8月王某和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未处理共同财产。离婚后房产由杨某和孙某实际居住使用。

3、王某起诉杨某、第三人孙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无论登记为夫妻或其中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登记中有子女的,结合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宜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共有。

鉴于产权登记为王某和孙某各占50%,但孙某没有实际出资,因此法院酌情调整为王某占40%、杨某占40%、孙某占20%。

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第三人孙某所有,孙某应向原告、被告各支付50万元。

2、第三人孙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孙某占50%份额。

3、二审法院对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组织了质证,双方确认房产权属登记申请书50%份额处是房产局的人写的,王某并没有签字确认,双方均认可是共同共有,没有写明份额,与房产证上的记载一致。因此,法院确认为是共同共有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各共有人的贡献大小,重点就是各方出资情况。王某、杨某对其出资情况没有提供切实充分的证据,但双方均认可对方有出资。孙某也陈述其有出资,但王某不予认可。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杨某对房产有出资,而孙某没有出资。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本案中二审法院查证事实充分,论理充分,值得认真研究。

首先,法院关注的是房产权属登记份额情况,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王某和孙某共同共有,不区分份额。但是在权属登记申请书上原告和第三人分别拿出了两个不同的签字版本,法院组织质证,查明了权属登记申请书上50%份额并没有得到王某和孙某两人的一致认可,因此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其次,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要充分考虑各共有人的贡献大小,一般就是出资情况。本案中,孙某经查证没有出资,因此分到的份额最少。王某和杨某当时是夫妻关系,不区分份额,首付和按揭部分都是由王某和杨某这对夫妻出资,因此分到的份额更多,离婚后按各一半进行分割。

 

【律师建议】

1、再婚夫妻比初婚夫妻面临的现实问题更多,尤其双方各自孩子的抚养、财产分配问题。比如本案中,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原告向其与前妻生的孩子转账,经济资助属于转移共同财产,但没有提供证据法院没有支持。

笔者建议,再婚夫妻一定要妥善处理好对各自婚前孩子抚养、婚后财产分配这两个问题,必要时通过婚内财产协议、遗嘱等方式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为钱的问题,导致再婚夫妻双方互相猜忌,影响感情。

2、购买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务必重视,尤其在存在共有人的情况下。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共有人各自的份额是多少,都需要特别注意。另外,要保存好自己出资的相关证据,比如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流水、各自交易单据、税费发票、相关书面文件和聊天记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日后法院判决房产份额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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