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男,1985年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昌,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B,女,1988年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昌到庭参加诉讼,B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B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诉讼中,A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B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事实和理由:A与B系朋友关系。2018年12月12日,B以家里建房急需资金为由向A借款。当日,A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B2万元,B向A出具借条,确认借到A2万元,并定于2018年12月30日还清。因B未按期还款,A多次追款未果后,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B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A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双方身份证、借条作为证据,用以证明B尚欠A借款2万元的事实。B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庭审核实,A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本案的主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2日,B向A借款。当日,A借给B2万元,B向A出具借条,确认借到A2万元,并定于2018年12月30日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主张B向其借款2万元,有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现A要求B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A要求B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本案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B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A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本案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