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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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纠纷成功代理案例,王晓彬律师依法保住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大概304万元

发布者:王晓彬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3日 4人看过 举报

2026-07-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后发包方逾期拖欠工程尾款,代理施工方一审胜诉、二审全案维持,依法保住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厘清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合并计收司法认定标准。

二、案情简介

某建设施工企业(委托人、原审原告)承接本地地产开发企业(原审被告)住宅小区二期土建施工项目,项目完工后双方于 2025 年 3 月签署正式工程结算协议书。经书面对账确认:项目总工程款两千九百多万元,被告通过现金 + 房产抵账方式合计支付两千五百余万元,扣除工程质保金后,约定剩余应付工程款304.26 万元,分四期节点支付:2025 年 4 月末付 40 万元、6 月末付 90 万元、9 月末付 90 万元、10 月末付 84.26 万元;协议同时约定,违约方按当期应付工程款 10% 承担违约责任。付款期限届满后,开发企业仅在 2025 年 11 月代为垫付农民工工资 18 万元,剩余尾款长期拖延拒不支付。施工方多次发函催告无果,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起诉时原诉讼请求主张被告全额支付 304.26 万元工程款、按 LPR 四倍计收逾期利息、按约定主张 10% 标准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一审审理中法院核查扣款事实,认定垫付的 18 万元应从应付本金中抵扣,核定欠付本金为 286.26 万元;综合全案履约、违约损失情况,未采纳原告四倍 LPR 主张,酌情将逾期利息 + 违约金合并统一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按四期付款节点分段计息。一审判决出具后,地产开发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核心抗辩理由:双方无书面逾期利息约定,利息与违约金不能一并计算,1.5 倍 LPR 标准过高、远超施工方实际资金损失,要求改判仅按 1 倍 LPR 计息、免除超额利息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施工方承担。

三、代理思路

(一)诉前阶段:固定核心证据,夯实债权基础

1.证据体系梳理:归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双方盖章生效的结算协议、历次收款流水、房产抵账凭证、律师催告函、代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以结算协议作为本案债权核心依据,锁定付款节点、欠款金额、违约责任条款,案涉结算书系双方自愿签章,是结算最终合意,法律效力优先于原施工合同。

2.财产风控:立案同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账户资产,避免被告转移财产导致胜诉后无法回款;同时整理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相关凭证,完整列明维权合理开支。

(二)一审代理思路

1.本金主张:以结算协议载明的 304.26 万元为基数,认可被告垫付 18 万元民工工资可抵扣本金,据实配合法院调整本金诉求,避免因事实争议导致本金诉求被大幅驳回。

2.资金损失主张:针对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结合建筑行业垫资施工特点,施工企业为案涉项目垫付大量原材料、人工费用,资金占用成本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同时合同明确约定 10% 逾期违约金,原告有权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鉴于司法实践对超高利率予以调整,当庭接受法院酌减标准,由四倍 LPR 调整为合并 1.5 LPR 分段计息。

3.维权费用抗辩:针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因双方结算协议未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前述费用,尊重法院裁判规则,不再坚持该项诉求,聚焦工程款本金 + 资金占用损失核心诉求。

(三)二审应诉代理思路(应对上诉人核心抗辩)

1.法律层面驳斥 利息违约金不能并用:依据《民法典》第 585 条规定,违约金以补偿损失为主、兼具适度惩罚属性,逾期付款利息属于法定资金孳息,现行法律未禁止二者合并主张;案涉结算协议单独约定 10% 违约金是双方真实缔约合意,被告逾期付款长期占用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客观造成施工方融资成本、资金周转损失,并非仅活期存款利息损失。

2.针对 1.5 LPR 标准过高的抗辩反驳:上诉人主张仅按 1 LPR 计息,但无法举证证明 1.5 倍标准显著超出守约方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已经主动下调原告诉请的四倍 LPR,将利息、违约金合并折算为 1.5 LPR,已大幅降低违约成本,属于法院合理裁量范围,不存在加重违约方责任、显失公平情形。

3.事实补强:重申案涉项目施工方垫资施工的行业属性,建筑企业融资成本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存款利率,1.5 LPR 综合标准能够客观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上诉人无任何有效证据推翻一审事实认定,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支撑。

四、案件结果

1.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 286.26 万元,利息 + 违约金合并按一年期 LPR1.5 倍,依照四期约定付款节点分段计算(分 5 个计息区间分别以对应欠付金额作为计息基数,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驳回原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诉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2.二审终审结果: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驳回开发商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方地产公司自行承担,本案终审结案,委托人胜诉。

五、律师点评

(一)案件胜诉关键要点

1.书面结算协议是维权核心:建设工程完工后签署双方盖章的结算文书,是锁定欠款金额、付款节点、违约责任最关键证据,本案胜诉根基在于结算协议内容完整、签章完备,债权金额、违约条款清晰无歧义,从源头杜绝发包方事后以工程量争议、质量问题拒付尾款。

2.利息与违约金并行主张的司法边界:《民法典》未禁止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一并主张,法院调整标准的核心是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案一审将原主张四倍 LPR 下调至合并 1.5 LPR,是司法平衡双方权益的常规裁量方式;违约方若主张调低至 1 LPR,需举证守约方实际损失低于该标准,举证不能则抗辩不能成立,本案开发商无任何损失举证,上诉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台州法院网

3.建筑行业垫资特殊性影响裁判尺度:建筑业普遍存在施工方先行垫资采购材料、发放民工工资的经营特点,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会造成施工企业民间借贷、供应链违约等隐性损失,法院裁判时会结合行业惯例,不会简单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认定资金损失,1.5 LPR 是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法院常用的折中裁判标准。

(二)企业风控法律建议

1.项目完工务必书面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签订正式结算书,明确总价款、已付款、未付款、分期支付时间、逾期违约责任,避免口头对账,杜绝完工后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对账、压低工程款。

2.合同明确违约成本条款:在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中提前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后续维权可全额主张相关开支。

3.逾期回款及时固定证据:发包方逾期付款后,及时发送书面催款函(EMS / 律师函留痕),留存沟通记录,起诉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资产,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后顺利执行回款。


律师名:王晓彬 执业律所: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201910125260 执业年限:8年 个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6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综合、保险理赔
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
1371320********60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综合、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