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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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如何处理

作者:李洪超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5日分类:刑事领域浏览:334次举报
2023-06-05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决。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在侵权行为中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对其归责原则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混合运用之说。[2][3][4]笔者赞同前者。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形,危险行为由数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危险性)且加害人不明,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则受害人不能获得赔偿,因此,适用过错原则之特殊形式---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有利于衡平保护受害人利益。过错责任推定有两种形式,即一般过错责任推定和特殊过错责任推定。前者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被免除责任,这种推定又被称为“可以推倒的过错推定”;后者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才能被免除责任,这种推定又被称为“不可推倒的过错推定”。抗辩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过失和受害人过失,在有些情形下还包括意外事故。就共同危险行为而言,以适用一般过错责任推定为宜。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决。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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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超,1982年生于黑龙江海伦,人民解放军海军自主择业干部,现任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先后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和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2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1460220********82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