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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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组织卖淫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作者:李洪超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5日分类:刑事领域浏览:200次举报
2023-06-05

一、帮助组织卖淫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卖淫罪怎么处罚

1、组织卖淫可以理解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2、其中的“多人”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

根据规定可知,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量刑为:犯本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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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超,1982年生于黑龙江海伦,人民解放军海军自主择业干部,现任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先后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和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2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1460220********82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