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超律师
李洪超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海南-三亚专职律师执业6年
执业年限6
13707515519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00

精神病人违法应该怎么划分责任

作者:李洪超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5日分类:刑事领域浏览:175次举报
2023-06-05

精神病人违法应该怎么划分责任

按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来分,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1、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3、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李洪超,1982年生于黑龙江海伦,人民解放军海军自主择业干部,现任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先后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和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2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1460220********82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