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雍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勇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雍XX与被告XX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雍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XX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货物运输损失726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XX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16日,原告通过被告物流网点托运一批价值213840元货物到重庆,货运单号108XXXXX86,货物于2018年5月19日抵达重庆巴南李家沱网点。收货时原告发现货物中6件货物全部破损,2件断裂,做了异常签收。被告网点出具了损失证明,并留存一系列快递人员签字确认货物损坏属实的照片。经双方协商,毁损货物进行了维修,产生了维修费用共计726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前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原告雍XX(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市高滩岩分理处;开户名:雍XX;账户: 62166XXXXXXXXXXX26 )55000元,若被告XX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则原告雍XX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XX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 年2月21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雍XX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余诉请;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7.5元,由被告XX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XX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给付第一项金额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雍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