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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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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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刚代理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者:何勇刚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股权纠纷 |2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 告 : 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何勇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 纪X 

被 告 : 王X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

原告刘XX诉被告纪X、王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何勇刚,被告纪X、王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暂估1173.33元;3、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2月1曰,原告刘XX(转让方) 与被告纪X(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 有绵阳XX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X公司)50%股权作价 43万元转让给被告纪X,加上成立XX公司时纪X为出资借刘XX17万元,共计60万元.双方特别约定:上述款项支付时间是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被告每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1.1万元,连续支付3年,按时足额支付满40万元,剩余的20万元不用再支付。但是如果被告有三次逾期或者不足额支付,被告需向原告一 次性足额支付60万元。另外,协议还约定,未支付款项要按贷 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将自己持有XX 公司股权中的40%股权(相当于50万注册资本金的20%)转让给 纪X,XX公司股权中的60%股权(梠当于50万注册资本金的 30%)转让给王X,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但被告一次也没有支付上述款项,迫于无奈,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到贵院, 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被告纪X辩称,协议约定转让原告50%股权给纪X,但实际 至转让了 20%。所以只应当支付约定股转款的五分之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17万元借款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且原告应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

被告王X辩称,王X不是股转协议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王X虽然受让了 30%的股权,但双方并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原告要求王X按股权转让协议支付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17万元借款是原告与纪X之间的借款,与王X无关,王X不承担借款及相关利息的支付义务。

审理查明:2018年2月1曰,原告刘XX与被告纪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载明“出让方:刘XX…受让方:纪X.出让方 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就出让方刘XX将其持有绵阳XX馆体育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纪X 一事签订如下协议:1、出让方将拥有的XX公司章程上的50% 的25万元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出让方实际已向XX公司出资 598000元,受让方已实际向XX公司出资121442.8元.共计 719442.8元已全部投入到XX公司的装修、购买体育器械等(详 见《股东投资确认书》)。2、出让方已实际向XX公司出资598000 元,并已全部到位。转让的股权价款为43万元.双方特别约定: 受让方欠转让方的17万元债务(受让方向转让方借款),加上此 次股权转让款43万元,共计60万元。双方特别约定:如果从本 协议生效之曰起受让方每月20曰之前向转让方支付1.1万元, 连续支付3年,按时足额支付满40万元,剩余的20万元转让方 同意受让方不支付,但如果受让方有三次逾期或不足额支付,受 让方需向转让方足额支付满60万元。上述款项的交付方式为: 于每月20号之前转入刘XX银行卡内(户名:刘XX,账号: 621****************65).3、双方约定:如果受让方累积有3次以上不按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时间、支付方式、金额向转让方付款,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立即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所有剩余款项(即60万元减去已经支付的),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附有《股东投资确书》, 刘XX、纪X均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投资确认书》中签字 捺印。2018年2月23日,绵阳XX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载明“1、通过公司新章程;2、刘XX将占公司 30% (出资额1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王X,将占公司20% (出资额1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纪X,转让后,纪X持有公司70% (出 资额35万元)的股权,王X持有公司30% (出资额15万元)的 股权”。股东纪X、刘XX在该决议上签字捺印.同日,绵阳阳XX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股权或出资份额交割证明》,载 明:1、转让前企业持股(出资)情况:刘XX、出资额25万元、 出资比例5%;纪X、出资额25万元、出资比例50%。2、转让 后企业持股(出资)情况:纪X、出资额35万元、出资比例70%; 王X、出资额15万元、出资比例30%。刘XX、纪X、王X均在 该证明上签字捺印.双方办理完转让手续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任 何款项。另查明,被告纪X、王X系夫妻关系.刘XX出具申请 书,载明自愿将绵阳XX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的股份转 让给王X,20%股份转让给纪X。纪X、王X也分别出具申请, 载明自愿接受刘XX在绵阳XX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 权,王X担任监事职务,并在2018年2月23曰修改的章程中载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 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 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 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被告纪X、王X应当共同承担股权转让款,对于原告主张的17万元借款,由 于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与股权转 让有关系,因此不在本案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在协议中 对逾期利息已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任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应予支持,利息应以本金 4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曰止,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纪X、王X在本判决生效后30曰内支付原告刘XX股权转让款4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30000 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1曰起至款项付清之曰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这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4906元、保全费3526元、共计8432 元,由原告承担1850元,被告纪X、王X承担6582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纪X、王X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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