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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不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021-11-24

发布者:储锦华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573人看过举报

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不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1091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并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即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不能据此理解为“同居”,无过错方不能据此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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