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广东新会某制衣厂工人,我2024年1月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到珠海长隆动物园的旅游观光团建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造成右腿骨折。请问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内容,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判断是否与工作相关。你提供的资料并未能证明本次团建活动具有公务性质,仅属于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参加的旅游观光、休闲娱乐活动,活动费用由员工自筹部分资金,单位再出部分,活动地点由职工集体讨论选定而非单位确定,职工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故一般不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若有进一步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