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集资非吸型犯罪刑案被告的朋友,因法人犯罪他被牵连进去,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公司部分财产如车位、不动产被认定为赃款赃物判处按比例发还众多被害人。后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他希望积极改造获取减刑,但担心退赃不充分会影响他的减刑申请获得批准。请问若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赃款赃物发还给被害人,但公司又破产,是按破产程序按顺序清偿还是会按刑事判决书优先发还给被害人?
答:若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的企业财产非常明确,则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尊重刑事判决的认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的规定,将此部分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剔除出去,由刑事程序退赔给有关被害人。但若出现涉案财产认定不明确、原物已不存在或者与其他财产混同的,则客观上无法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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