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重保护弱者的理念应贯穿于整个司法实践中
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社会上,存在强者和弱者之分,所谓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群体。
在古代,如果一个富人与一个穷人产生争议,没有充分的证据确定财产的归属,那就会判给穷人。古人是用功利的原则考虑这一问题的,考虑的是财产怎样能实现其最大的社会价值,相对于锦上添花与火上浇油来说,雪中送炭更加有意义。可见,古代的这一司法理念有对弱者的保护的意思,同时,也是一种法、理、情结合的很好的考量。
古人尚能如此,作为现代法律人,更应将弱者的权益特别保护,贯穿于整个司法实践中。
去年,我曾代理一宗工伤赔偿案件,我的当事人是冲压工,在工作中压伤左手,伤残等级是六级,案件本身不复杂,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员工工资问题,我的当事人说:自己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有3600元,公司让所有的员工在收工资时签二份工资条,二份工资条的总和,就是员工当月应收工资。而公司则认为:员工的月工资为1800元,并提交了员工签收的受伤前十二月的工资条。关于公司每月要求员工签二份工资条这一事实,我方申请了公司的其他员工出庭作证,然而证人证言,未被采纳。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按1800元的标准,计算工伤赔偿项目。当我的当事人收到终审判决书时,流下了伤心的泪水。
在本案中,公司是不是让员工每月签订二份工资条,这一事实并不难查清,从偏重保护弱者的理念出发,仲裁员或法官采纳证人证言,作出支持受伤员工诉求的裁判,我认为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更好。
社会弱者的案件无小事,不论是律师、仲裁员还是法官,都应特别重视,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求助于法律,说明他们至少还相信法律,为此,我们法律人应全力为他们提供帮助,如果法律最终也让他们失望了,后果则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