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律师的延期开庭权
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没有法律业务,律师忧愁,业务多了,同样也有忧愁,遇到开庭冲突就是其中之一。
开庭时间,由法官决定,当律师收到两张同一开庭时间的传票时,只好与法官联系,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对此,法官态度不一,做法也不同。有的法官态度很好,对律师说:交一份变更开庭时间申请书过来。收到申请书后,法官另行安排开庭时间。有的法官则不予理会,其理由是,法律只规定法院应该在开庭前多长时间通知律师,法院没有义务协调律师的开庭时间。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如果律师无法出庭,法院又不能变更开庭时间的,可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在现实中,若当事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话,律师只好解除与当事人的委托。这显然损害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为解决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问题,北京律师周泽提出建议:法律有必要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应征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开庭时间与所代理或辩护的其他案件开庭冲突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然而,周泽律师的建议,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采纳。
其实,现行《民事诉讼法》已明确律师享有延期开庭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律师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一,开庭时间冲突,显然是正当理由,以此为由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法院不应拒绝。
在我看来,申请延期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律师的诉讼权利,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当律师开庭时间发生冲突,后通知的法院必须变更开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