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该不该“闹庭”
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中国许多地方,结婚有个习俗,叫“闹洞房”, 在迎亲的当晚,新人的亲朋好友,无论长辈、平辈、小辈,在新房内,使出各类招数,让新郎新娘“坐困愁城”,哭笑不得.虽然新人受尽折腾,却皆大欢喜.
“闹洞房”这一习俗在中国历史悠久,且受到百姓的喜爱.与“闹洞房”相比, “闹庭”却是新生事物,并不受人欢迎.
在近年全国关注的的几宗案件的庭审中,律师依法发表与公诉人﹑法官不同的意见, 从而引发激烈的法庭冲突.律师的行为,被某些人称之为“闹庭”.
如何认识律师“闹庭”?
有法官认为:根据修改前的诉讼法161条,为了制止律师“闹庭”,法官可以对他进行警告,不听可以强行带离。
网友“冷月孤灯”则提出:律师是辩护方的重要一环,离开了律师的辩护,现代刑事司法的构架,就会轰然倒塌;没有了律师不惧恐吓的真辩,尚未入罪的被告人就处于危险的境地,人身安全无法保障,罪名指控无法洗刷。在司法独立、公正的法制环境下,辩护律师是与控方地位平等的一方,可以知无不言,言不入罪。在这种公检法配合有余、相互制约不足、甚至要求律师也配合庭审的环境下,律师的“闹”,其实就是反抗违法、坚守法律、忠于职责的正义之举,是当事人和民众急切盼望的。
在我看来, “闹庭”是律师的职责,在庭审中,律师不是摆设,依法独立发表有利于当事人的言论,是律师的天职,也是律师存在的理由.敢于“闹庭”的律师,才是真正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