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超律师
李大超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沧州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B等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大超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黄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A,儿童,
原告:A,2013年4月9月出生,儿童,
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A,职工,(系原告A、B母亲)
原告:C,职工,
原告:A,农民,
原告:A,农民,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沧州市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桥西XX,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等五人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631.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XX公司辩称:核实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若均合法有效且属于保险责任,人保财险沧州市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人保财险沧州市XX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案件事实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0时10分,司机A驾驶冀J×××××号车沿38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KM+569M处时,与顺停司机高学军驾驶的XXA×××××/XXA×××××挂号车尾部相撞,造成司机A、乘车人B当场死亡,乘车人A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XX处理并出具黄公交认字(2014)第19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A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认可无异议,
死者A系其驾驶的冀J×××××号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XX公司投有车损险(理赔限额为80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21日零时至2014年12月20日二十四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被告双方对该事实认可无异议,
原告A系死者B儿子,原告A系死者B女儿,原告A系死者B妻子,原告A系死者B父亲,原告A系死者B母亲,死者A无其他继承人,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下列第(一至三项),损失项目包括:
一、车损67773元;
二、鉴定费1000元;
三、施救费27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项,原告所有的冀J×××××号车因交通事故受损,经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车辆损失数额为67773元,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XX公司虽对该报告有异议,认为应扣除折旧率,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也未提供该鉴定报告有不真实之处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XX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项,鉴定费为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数额合理有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第三项,XXJ×××××号车因交通事故受损,需进行施救,该费用为必要合理的支出,原告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损失合计为71473元,扣除XXA×××××/XXA×××××挂号车应投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后,剩余部分均属保险责任各赔偿项目,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XX公司应在XXJ×××××号车所投车损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70%赔偿原告车损、鉴定费、施救费共计4863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车损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A、B、C、D、E保险金48631.1元,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重重
李大超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目前在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自2014年执业以来,办结了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