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姚XX与被申请人易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XX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易X名下的车牌号为鄂B×××××号牌小型汽车;查封担保人朱XX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房屋(黄房权证2007字第××号)。申请人姚XX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易X名下的车牌号为鄂Bxxxxx号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朱XX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XX号房屋(黄房权证第xx号)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