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姚XX与被申请人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鄂XX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XX名下的车牌号为鄂Bxxxxx号牌小型汽车;查封担保人朱XX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工人一村160027号房屋(黄房权证2007字第xx号)。申请人姚XX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XX名下的车牌号为鄂Bxxxxx号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朱XX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工人一村160027号房屋(黄房权证2007字第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