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魏XX与被告李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5265元、护理费968元、误工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931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5日21时许,在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科住院部13楼1病房,被告因原告给其女儿扎针发生口角,对原告推搡殴打,至原告受伤。后原告经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部挫伤;2、头部外伤。共住院治疗8天。因该案白银公安分局对违法行为人李X作出了行政处罚。
李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及费用明细、出院证明书,因被告缺席放弃质证权利,故结合原告陈述对其所提交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5日21时许,在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科住院部13楼1病房,被告李X因原告魏XX(护士)给其三个月大的女儿扎针之事与原告发生口角,后被告对原告胸部进行了推搡殴打,致原告胸部软组织受伤。当日,原告入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5月3日出院,诊断为1、胸壁挫伤;2头部外伤、【轻度】颅内损伤;3、【左侧】急性蝶窦炎。出院证明书医嘱休息两周、不适随诊,住院医疗费5265.35元。此事经公安部门处理,决定对被告行政拘留五日,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因正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
另,因原告2018年4月25日至5月17日因伤病休,单位扣除其绩效工资2500元。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李X打伤原告,具有过错,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其次,在费用计算上,住院医疗费5265.35元系实际发生,予以认定,护理费按陪员1人计,参照居民服务业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为968元【44342元/年÷365×8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计算为320元(40×8),营养费160元(20×8),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误工费2500元,以上共计9313元,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李X赔偿魏X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931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