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蒲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我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利息及逾期利息966917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XXX元为计息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2月18日),以上两项合计应偿还原告XXX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X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0日,原被告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XXX元(大写: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止;借期内利息为月利率20‰;如逾期还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1‰计收罚息,同时对逾期利息按逾期天数每日2‰计收复利。同时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后原告依约支付借款,但至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还。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17年1月20日,原被告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XXX元(大写: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止;借期内利息为月利率20‰;如逾期还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1‰计收罚息,同时对逾期利息按逾期天数每日2‰计收复利。同时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XX银行转账凭证4张,证明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元(大写:壹佰玖拾肆万元整)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1、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2页;2、XX岱峰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复印件)2张。证明因本案诉讼原告方产生律师费20000元的事实。
被告张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质证意见及提交书面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本案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0‰,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号。借款到期,利随本清。还约定,被告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原告有权对逾期借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1‰计收罚息,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2‰计收复利。被告应承担本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2017年1月20日,原告分四次向被告汇款44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合计194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如约向被告张X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张X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现被告张X未及时偿还借款,系被告张X怠于履行义务所致,被告张X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中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194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94万元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依照借款本金年利率24%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即,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21日(原告诉求之日),被告应付原告利息为(194万元×24%×2年)931200元。最后,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律师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偿还原告蒲XX借款本金194万,利息931200,律师费20000元,合计XXX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