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白银XX公司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xxx局养殖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白银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白银区XX林地用于鸡养殖,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但从2015年3月至合同期满,原告按期缴纳电费,被告不给原告供电。被告断电导致原告的孵化机不能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至少30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落款处加盖的是“白银XX公司”印章,但原告未能提交白银XX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经法庭询问负责提交立案材料的王X,王X称其系该公司投资人,本院依法限期王X提交白银XX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但王X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向本院提供白银XX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故王X不能代表白银XX公司提起诉讼,该起诉讼并非白银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银XX公司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