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姚XX与被上诉人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8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姚XX举示了新证据,导致一审裁判结果有误,本院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8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
二、姚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XX借款本金43266.67元;并从2017年11月7日起以借款43266.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案件受理费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一、二审合计2425元,由姚XX负担1940元,杜XX负担4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