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份,被告杨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碍于亲戚关系同意借款。2012年4月9日,原告苗某、被告杨某签订一份《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原告当天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20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将自己所有位于大武口区某号房屋抵押给原告,借款本金为20万元、月息为3%,借款期限为半年(2012年4月9日至2012年10月9日),违约责任等。
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至今,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且多次要求变更双方所签《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日期,原告迫于无奈只好多次变更还款日期。遗憾的是直到起诉为止,经原告多次让步,被告仍然不肯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原被告双方开庭,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又达成了被告向原告再归还26万元的调解协议,且由被告一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同时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双方下发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