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王某某向惠农区人民法院被告哈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74万元,哈某某收到贵院传票后,找到范新春律师,经过分析范律师认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经过调查取证,范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一、此案债务纠纷实际为三人合伙做生意所产生的合伙纠纷,并不是民间借贷纠纷。王某某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二、王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一、二(录音资料),即不真实,也不合法,证明目的相互矛盾。三、本案中没有关于违约金、损失和利息的分担计算约定,王某某主张利息的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
经过法院的审理,范新春律师的答辩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王某某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