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系一起离婚纠纷调解案件。原告A女士(1987年生)与被告B先生(1987年生)系同学恋爱,2013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一子。婚后双方共同创办教育培训机构,后因感情破裂分居两年。A女士于2026年3月向山西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子女由其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一次性经济补助10万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审判员李某、书记员殷某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王秀丽律师的办案策略与过程
1. 策略选择:以"股权换抚养权"的非对称置换
王秀丽律师(山西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A女士,面对的核心矛盾是:原告原诉求为"要孩子+要抚养费",但被告同样主张抚养权。律师未坚持传统思路,而是采取"放弃抚养费主张+让渡股权"换取"探视权保障+债务切割+个人房产确权"的组合策略。
2. 关键谈判筹码的识别与运用
股权让渡作为谈判支点:A女士持有三家关联企业股权(企业管理公司30%、教育培训学校1%、旅游公司3.3333%),律师将其设计为无偿转让条件,换取被告在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房产归属上的全面让步。
债务切割的附条件设计:针对(2026)晋0403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15万元贷款本金,设置"股权变更登记+当日还款"的双向履行条件,并约定违约后果(债务各半或被告多承担5万元),形成对被告的履约约束。
3. 财产隔离的提前布局
将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某房产(首付款由A女士母亲出资)明确界定为A女士个人财产,切断与被告的权属关联;
将三家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前后的债务全部约定为被告个人债务,实现A女士的债务隔离。
三、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婚姻关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子女抚养:两子女均由被告B先生直接抚养,原告A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被告保障A女士每两周一次、每次两天的探视权。
股权处理:A女士将持有的三家公司股权全部无偿转让至B先生名下,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债务承担:A女士偿还15万元贷款本金至山西银行长治分行账户;被告承担剩余全部债务(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若A女士不配合股权变更,则债务双方各半;若被告未在A女士还款当日清偿剩余债务,则被告多承担5万元。
财产归属:重庆江北区房产确认为A女士个人财产,后续贷款由A女士偿还;被告父母赠与儿子的金手镯、金锁由被告代管;女儿首饰由双方清点后由被告保管;A女士个人首饰及物品归其所有。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356.69元,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206.69元。
兜底条款:双方就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互不追究。
四、案件启示
离婚调解中"抚养费"可作为重要谈判筹码:本案原告以"零抚养费"换取了股权让渡的对价空间,同时保障了探视权,说明抚养费主张的放弃可转化为其他实质利益。
股权与债务的捆绑设计能实现风险对冲:将股权变更与债务清偿设定为互为条件的履行义务,并配置违约阶梯责任(各半→多承担5万元),有效防止对方事后违约。
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界定须前置固化:本案明确重庆房产首付款系A女士母亲个人财产支付,直接认定为A女士个人房产,避免了婚后共同还贷的复杂分割争议。
调解书的"执行通知"条款具有威慑价值:法院在调解书中直接嵌入执行程序预警(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降低了未来执行阶段的对抗成本。
王秀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