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中董事长个人基金奖项属于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2009年甲公司年会上,董事长宣布由其个人出资成立教育基金,年会中特等奖者的子女从中学至大学毕业的全部教育费用由基金承担,首届基金管理人为公司财务总监。王某是甲公司的员工,被抽中特等奖(基金未在民政部门登记,董事长资金未到位)。2010年6月,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甲公司向王某支付10万元经济补偿。补偿包括甲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公司应支付、王某可能享有的所有权利、费用和利益。王某同意该协议是对双方所有事项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除协议约定外,甲公司对王某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又与王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补偿金额提高至16万元,并实际支付。2010年12月,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子王小某已发生的教育费用2万元。仲裁决定不予受理。王某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甲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3、甲公司应否支付王小某的教育费用?
【案情分析】
首先,本人认为本案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在年会中,王某抽中的奖项属于员工所获福利待遇,该奖项的目的系激励员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福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其次,关于甲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本人认为应当考虑王某获得该奖项的法律关系基础为何。根据案情分析,本案中王某获得该特等奖项系基于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此时,甲公司董事长以其个人名义所设的基金会(虽未正式成立),系代表公司所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甲公司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最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王小某的教育费用。本人认为,王某离职之际已经与甲公司就相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且该协议系一揽子协议,则应当认定该协议中的赔偿款项包含了甲公司与王某之间所有法律关系产生的赔偿或补偿事项,自然亦包含了本案中所述的特等奖项内容。否则,如果仅以该协议中未涉及该奖项为由而支持王某诉请,则于王某来讲,即会造成该一揽子协议无任何约束力的不良法律后果。这显然有失法律之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