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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者:张龙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628人看过

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回复,确认退休返聘人员的因工受伤情形的利益保护。但该回复是否可以确认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法院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争议。目前法院裁判观点认定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而仅仅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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