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行使知情权受阻 起诉获得法院支持
——陈某与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案号】(2018)苏0113民初2133号
3、【当事人】陈某
4、【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5、【案件结果】一审某公司提供账簿资料供陈某查阅复制。
二、案情简要及代理工作
2012年10月8日,某公司依法设立,注册资本30万元,股东分别为马某及陈某。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017年12月,陈某向被告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收支流水,因某公司不予配合,陈某委托本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行使股东知情权,被告某公司不愿配合,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提供相关账簿资料以供查阅复制。
三、裁判结果
判决某公司提供账簿资料以供陈某查阅复制。
四、律师分析及提示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案中陈某已经书面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资料,而某公司并未在相关期限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拒绝的理由,且被告法定代表人已同意陈某查阅,故陈某有权查阅公司帐簿。
【律师提示】股东行使知情权存在必要前提,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否则直接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同时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得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等不当目的,否则亦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