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亲友之间给付钱款无凭据 诉讼时效抗辩成关键
——项某与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南京市玄武人民法院
2、【案号】(2018)苏0102民初1185号
3、【当事人】李某
4、【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5、【案件结果】判决驳回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情简要及代理工作
李某与李某英(聋哑人)系姐妹关系,项某(聋哑人)系李某英的丈夫。其父亲去世后留下老宅,2014年经拆迁后,取得拆迁补偿款,李某、李某英、项某以及其他几个子女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李某英应分得十二分之一的份额即110543.4元,李某应分得375200.9元。上述款项全部由李某代为领取后,李某代为存放于自家保险柜中,并先后分4次将11万元款项交付李某英,因李某英、项某均系聋哑人,不识字,且双方系亲友关系,交付款项过程中,李某未要求李某英或项某出具任何书面凭据。其后李某英于2017年7月去世后,项某突然以继承人身份提起诉讼,以李某未实际交付款项系属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李某继续交付剩余款项。李某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
经审核案情后律师发现,自2014年拆迁款实际到账后(项某及李某英均已知)至项某提起诉讼,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所以应诉方案界定为:首先搜集证人证言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其次如实际交付的事实无法得以确证,则同时以诉讼时效予以抗辩。
三、裁判结果
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项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及提示
本案中,李某未保留任何有效凭证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确实存在不利局面,而恰恰因为长期以来项某在明知拆迁补偿款已经实际到账的情形下,却从未向李某主张过所谓拆迁补偿款,一方面不合常理,另一方面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提示】即使是亲友之间,款项交付过程中亦应当保留实际交付凭证,否则极易导致纠纷发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新的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时间已经变更为3年。